地價稅有納稅義務基準日,與房屋稅不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土地移轉過戶時,新、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按當年度持有期間分攤繳納地價稅。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分攤的情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