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適用免稅規定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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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提醒民眾,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本(98)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明年開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因此,財政部賦稅署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最後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相關要件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者外,都需課徵地價稅。本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凡納稅義務基準日(98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98年地價稅之義務。本年地價稅係以96年度重新規定地價後之課稅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關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相關規定,舉其要者,如下:
1、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按2?計徵。
2、工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等,按10?計徵地價稅。
3、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在使用期間,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其層數予以減徵。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呼籲,已依規定申請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有上開情形而納稅義務人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致有逃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