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因「戶籍遷出」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因就業、子女就學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致使該地址內沒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的戶籍登記,因不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應設立戶籍的要件,縱使仍作自用住宅用途使用,也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而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黃太太在南投縣有1筆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因為小孩要就讀明星學校,在98年7月將全家戶籍遷出至臺中市,今(100)年6月收到南投地方稅務局改課一般用地公文及補徵99年地價稅差額稅單,黃太太了解規定後,馬上將本人戶籍遷回原南投縣住宅並填寫申請書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該筆土地才重新自100年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而黃太太卻已因此瘦了荷包。

  該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移時,應注意不要將全部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這樣該筆土地的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果將上列三項親屬關係者戶籍都遷出,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民眾應於30日內向所屬分局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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