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如欲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請於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工廠已建廠完成從事製造加工業作工廠使用,並取得工廠登記證,而且是經依法劃定的工業區土地或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並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無論自用或出租,都可以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而不用累進稅率課稅(累進稅率可能最高達55?)。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現行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1.建廠期間: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欄應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及建物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稅務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之土地已不做工業用地使用、沒有依照原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的(例如:再行出租做買賣業使用),或已註銷工廠登記證,要記得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事後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應納稅額1-3倍罰鍰,得不償失。
  若民眾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