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咖遊戲娛樂業者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說:如果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就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它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有些業者認為網際網路是資訊服務業,雖提供電玩遊戲功能,並非電動玩具,但依娛樂稅法規定經營網咖娛樂業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稅務局籲請娛樂業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