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虧損,但漏報、短報課稅所得是否會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甲公司9 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申報虧損,嗣後經查獲虛報薪資費用90 萬元,致短計當年度所得額,案經國稅局剔除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 1 0 條第3 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21 萬5仟餘元,處以0.5 倍之罰鍰10 萬7,500元,依前項但書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甲公司應處罰鍰9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虛列費用,經剔除後,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核定為虧損,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0.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