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贈與財產價值時可以扣除的項目如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不動產因為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依照稅法規定,是由受贈人負擔,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又贈與附有負擔的話,由受贈人負擔部分,亦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依本法第21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同時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述所說的費用或負擔如果是由贈與人提供資金繳納的話,就需先併入贈與總額後再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