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按應繼份分單繳納,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稅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李先生來電詢問,遺產稅經申請按應繼份分單後,是否繳納其應繼份部分即可。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合分期繳納之規定且又無力一次全部繳清遺產稅應納稅款者,准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同一限繳日期,分兩單以上填發繳款書。另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此外民法第1151條及第273條第2項也分別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分期繳納的規定,但因個人資力無法一次全部繳清應納遺產稅者,可申請就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但遺產稅未繳清前,各繼承人對該遺產稅仍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納稅義務人對前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