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價款無法收回產生呆帳損失,係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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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自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因此,出售證券產生的呆帳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額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61,736,126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0元,惟該筆呆帳損失係因公司92年間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而生,國稅局乃否准減除,核定呆帳損失0元,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61,736,126元,補稅1千5百多萬元。
   該公司主張其買入股票之金額與賣出股票之金額約當,並無證券交易損失可言,該筆61,736,126元的損失,係因股票買受人未依約給付價金所產生,且雙方已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准其申報為呆帳損失,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否准其減除,於法無據。案經復查、訴願均未獲變更,並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股權移轉係基於買賣法律關係而為,其為證券交易甚為明確,因此,該公司無法收回出售股票之應收股款,應屬證券交易損失,本案雖在地方法院達成和解,仍不得自94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注意,公司如有出售股票價款無法收回而認列損失時,應申報為證券交易損失,以免遭巨額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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