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金額欄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申報書金額欄之填報,應依申報須知第13條規定,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免計。&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次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故會計人員填報各項會計事項,應回歸商業會計各相關規定,據實記載。&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項金額欄時,應依據申報須知第13條規定,一律計算至元為止即可,角以下免計。&(聯絡人:松山分局劉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30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