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菸酒如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海關辦理退稅或銷案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憑原已完納菸酒稅及菸酒健康福利捐之有關文件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酒健康福利捐,俟整理、改裝或改製完竣後,併同當月份出廠菸酒時,報繳菸酒稅及菸酒健康福利捐。
另外,岡山稽徵所特別提星產製廠商,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退廠手續之已稅菸酒,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酒健康福利捐。該所呼籲轄內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務必要依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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