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供民眾安太歲、寫牌位、點光明燈不需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寺廟提供民眾安太歲、寫牌位及點光明燈等宗教行為,不需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有關宗教團體各項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財政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由於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前途光明,依據前開要點規定,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若宗教團體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訂有一定收費標準之收入及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以上因宗教儀式而提供之貨物或勞務,若屬「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籲請宗教團體注意以上區別,以免因誤解法令,致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議或需洽詢辦理營業登記程序,可洽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