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買受人仍可依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號碼對獎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如取得收銀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其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與實際開立之月份不同,可否兌獎。
該局說明,由於稽徵機關近年之積極推廣,以及商家自身為求簡化開立發票手續,目前使用收銀機之營業人已漸漸普及,但偶有發現店家員工誤將上期剩餘空白月份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予消費者,或因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而提前使用下期統一發票。此時買受人仍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非當期之統一發票,非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得開立使用。除營業人係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除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外,將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