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林小姐問: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疏忽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的罰款。如果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基於愛心辦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規定,免予處罰。但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時,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除了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款外,並移送法院依刑事案件處理。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自行發現漏報或短報遺產,而且稽徵機關還沒有接獲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徵稅款免以處罰款,惟仍需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