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周小姐問:我在臺南及臺中各有1棟房屋,該兩棟房屋都是自用住宅,而且都有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部作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所謂「自用住宅」需符合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例如:周小姐98年度在臺南市的房屋借款利息為15萬元,臺中的房屋借款利息為60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若上開二棟房屋均符合自用住宅之規定,那麼周小姐應該選擇臺中的房屋借款利息60萬元(60萬元大於15萬元)作為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之餘額為40萬元。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所以,周小姐98年度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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