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戶未能於9月25日前繳納96年度所得稅未申報核定稅款,可再申請延期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經該局核定繳稅案件原繳納期限為98年8月25日,因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該局前於98年8月12日公告之展延期限將於9月25日到期,納稅義務人如因該天災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仍無法於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符合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繳納期限屆滿(9月25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加計利息延期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莫拉克颱風災損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項下,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分局、稽徵所親自送件申請或郵寄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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