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什麼情形下移轉信託不動產可以不課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加,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課徵契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該局提醒民眾,上述情形雖然免予申報契稅,但仍請先至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再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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