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度中死亡生前已領取或未領取所得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死亡之個人,其死亡前已領取之所得及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之所得,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課徵領取部分之所得稅及未領取部分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領取之所得,如為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遺有配偶者,仍應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領取之生前所得(如補發所得、年終獎金、董監事酬勞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所得,毋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屬於被繼承人所得應繳納稅款部分,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行查明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任職單位有無尚未發放之各類所得,以免發生漏報遺產而遭致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