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房屋稅籍證明隨到隨辦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從日據時代即已徵收,當時稱為家屋稅,由於課徵歷史悠久,房屋稅籍證明,常作為申請案件事實之佐證,如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除了上述的用途外,房屋若在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築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前興建,可根據房屋稅籍證明申請接水或接電;其房屋基地在都市計畫外,亦可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或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即以此次88水災為例,政府發放補償金亦以房屋所有人為發放對象,因此房屋稅籍除作為稅捐機關課稅之依據外,稅捐機關並提供民眾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作為申請事實之佐證;因此民眾如於房屋增、改建時應記得應於增、改建完成時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無法核發稅籍,而喪失上述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之規定,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因此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因此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應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申請時需攜帶國民身證及印章,若本人沒空也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惟受託人應檢附委託人之授權書及身分證影本,並需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地方稅務局之服務台申請,該項申請採隨到隨辦,納稅人只須等候約5分鐘即可領到房屋稅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