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費用或代繳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劉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給付外籍員工在台住所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等家庭支出,可否列報為公司之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9月3日台財稅第09704042610號函釋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支出等費用,除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訂定「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此外,營利事業若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者,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國稅局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上揭函釋之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454】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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