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以稅捐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禁止財產處分僅為稅捐保全措施之ㄧ,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執行之。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之稅捐,仍應如期繳納。納稅人對欠稅情況如有疑義,請洽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