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使用期間即將於9月30日截止,提醒民眾儘速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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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消費券使用期限即將於98年9月30日屆滿,請尚有消費券的民眾,儘速至有收受消費券的商家消費,收受消費券的商家應於10月31日前向金融機構兌領完畢。&該局指出,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就營業人不收受消費券,並未訂有罰則,且無強制商家收受消費券之規範。依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消費券使用期間為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止,另依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持消費券向前條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者,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並應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1日以前兌領完畢。&該局呼籲,消費券之使用期限即將於9月30日屆滿,請民眾儘速至有收受消費券之商家消費,毋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而商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受之消費券,若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自動誠實開立,若短漏開發票仍應依規定補稅處罰。&(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