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如何節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償金之日起,2年之內,若另行購買未超過3公畝(90.75坪)部分的都市土地,或未超過7公畝(211.75坪)部分的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上述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無論為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在2年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無次數之限制,但須注意要持有5年 。
退還金額計算如下新購土地地價-(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已繳之土地增值稅)>0,可退稅(在不超過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就不足支付部分退還)。
重購退稅後,5年內不得再出售或變更使用用途(戶籍他遷或供人設籍,或公司登記等未實際作自用住宅使用),才能符合此項退稅原則。倘若在5年內轉售或改為其他用途,則必須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因此,建議當事人,如果要將戶籍遷離重購土地,可以於當時留下他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中的黛何一人的戶籍不遷,或者在當事人戶籍他遷時,提前將任何一位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戶籍遷入,即可避免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命運。
可以先賣後買,也可以先買後賣。出售時,須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條件,但不一定此次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條件。承買登記名義人必須與出賣的登記名義人相同始可適用。例如,以夫或妻名蘭登記的土地出售後,重購時仍須為夫(或妻)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