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公司給付結匯予外國政府之入漁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高雄市苓雅區黃小姐詢問:本公司為遠洋漁業公司,為進入福克蘭海域補獲魷魚,每年給付結匯予外國政府之入漁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我國近海海域逐漸衰竭,因此大多以國外之海域如密克羅尼西亞、帛琉群島、關島及印尼..等海域作為漁場,但每年必須繳交入漁費或與之簽定漁業合作等方式才能入該海域內作業。漁業公司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依對外漁業合作合約之規定,在外國領域作業所給付外國政府之入漁費(作業權利金),核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不屬我國所得稅課徵範圍,於給付結匯時,亦無須扣繳稅款。【#45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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