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繳納期限即將於98年9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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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自98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已大幅修正,該署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且申報及繳納期間即將於98年9月30日截止,請儘速依規定申報及繳納。   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9條規定,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而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之營利事業(約19萬件),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又按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約1萬件),除免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款;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約14萬件),亦免申報免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預估本年度將有95%的營利事業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為利營利事業瞭解暫繳申報及納稅規定,特別將現行規定彙整如附表,並且提醒營利事業於98年9月30日以前依規定期限繳納暫繳稅款。營利事業除可到稽徵機關索取繳款書,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公庫、代收稅款處繳稅,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還可以現金在便利商店繳稅。   此外,若因莫拉克颱風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繳納期間繳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3年。財政部賦稅署再次提醒需要申請之營利事業,記得於繳納期間(98年9月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