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並簽章者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東收取租金時,開給承租人的收據,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未開立收據給承租人,而是在租賃契約書附件「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則該契約書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銀錢收據範圍,房東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該分局表示房東可以要求房客以匯票、本票、支票支付房租,並且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用印花稅票,則房東可省下貼用印花稅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