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應稅憑證以繳款書總繳者,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印花稅之課徵分為購用印花稅票實貼與以繳款書總繳二種。未申請核准總繳之納稅義務人,如各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鉅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得請稅務局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惟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稅務局指出,若應稅憑證未繳納印花稅,即將憑證予以交付或使用,涉嫌逃漏印花稅者,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追補印花稅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