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紅或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予研究與發展單位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營利事業研究與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35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分紅或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員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薪資支出。若該員工為研究與發展部門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者,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該局提醒,若員工年度中於研究與發展部門從事全職研究與發展工作,營利事業應按員工實際從事全職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應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佔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 營利事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計算實際費用核認,確保自身權益。(提供單位:審查一科何慧中 電話:04-23051111轉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