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罰則規定知多少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為止,因截止日適逢星期六,依法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以免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表示,逾期繳納牌照稅,每逾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而且逾期未繳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了要繳原欠的稅款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若汽車未依規定期限到監理機關參加定期檢驗,超過一定期間,將會被交通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牌照。牌照一旦被註銷,在未經檢驗合格重領新牌照前,若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除補註銷後至查獲期間之應納稅額外,應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該部特別呼籲應如期繳納稅款外,並隨時檢視車輛檢驗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