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管道多元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順延至11月2日星期一。財政部提醒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期繳稅,若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應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

財政部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採定額開徵。在臺北市、高雄市、高雄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係由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郵寄給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則是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稅單由監理機關郵寄給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稅單者應儘速申請補發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按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車主除可利用ATM、信用卡轉帳繳納及持稅單至代收稅款處之金融機構現金繳納外,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0K等便利超商繳納,但每筆金額以2萬元為限,且須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或透過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繳稅,於輸入相關資料(詳繳款書)後辦理轉帳繳納稅款,並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

最後一種繳納方式為約定轉帳納稅,必須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始可生效,因此,該部特別提醒,已申辦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人,應於繳納期限截止日即11月2日前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方便稽徵機關辦理稅款扣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