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24條之限制出境保全措施無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認該局所函報限制出境時未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質疑該限制出境處分之適法性。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為限制出境之行政處分,是為行政罰法所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而適用該法規定。事實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係屬保全措施,不具裁罰性,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不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處罰種類:「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故無行政罰法各條之適用;且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8款規定,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行政機關得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該局並提醒納稅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而喪失出國權利,造成不便。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 ntact.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姓名:林昭旻 電話:04-23051111轉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