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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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登錄進、銷項資料時,因進銷項資料登錄錯誤而發生漏稅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一定規定者,放寬適用減免處罰標準。&該局說明,為鼓勵營業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避免營業人因不熟悉網際網路登錄作業,而誤登、漏登、重複登錄進銷項資料遭受處罰,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一時疏忽登錄錯誤,致造成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同條項第4款規定,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該局指出,營業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不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該局強調,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若因一時疏忽登錄錯誤,可適用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但使用人工申報並無此優惠,請營業人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報營業稅,可免除臨櫃申報舟車往返之不便,對徵納雙方均屬便利。&(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