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因身分別轉變,其取得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如何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得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已由公司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者,應向該公司申請更正填發股利憑單,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係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給付時則不須辦理扣繳,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填報股利憑單,其股利憑單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以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年度中取自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由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而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或於年度中在我國境內設立住所並經常居住,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可檢附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向該公司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