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付員工秋節獎金或禮品 應扣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中秋佳節又快到了,公司若有發給員工秋節獎金、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是否應辦理扣繳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公司會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等作為佳節犒賞,該獎金或禮品等係屬員工之薪資所得,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員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按給付額扣繳6%稅款,若將該獎金併入當月薪資給付者,則可合併當月薪資一同辦理扣繳;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員工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則一律扣繳20%,惟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按給付額扣繳6%。以上規定,如屬發放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時,應以購入發票之金額或自行生產之成本計算給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秋節獎金或禮品等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俾供員工憑以申報納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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