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噸位稅制度推定利潤及不得適用其他法律租稅優惠規定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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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該部陳報行政院審查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噸位稅規定,係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實施噸位稅之研究」研究結論擬訂,且該草案於98年6月26日陳報行政院,有關噸位稅之內容並未變動,尚無報導所稱政策臨時轉變之情事。
  另外,有關推定利潤之訂定,亦係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研究報告內容,參考與我國鄰近、經營環境較為類似且為我國競爭國-日本及韓國之推定利潤為標準,按該2國公司所得稅稅率(韓國25%、日本30%)與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99年度起為20%)換算推定,在政府財政可接受範圍內,參考日本之推定利潤並依我國與日本之稅率比例換算,訂定我國噸位稅制度之推定利潤。
  該研究報告同時針對噸位稅制度不適用其他法律租稅優惠進行研析,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考量噸位稅制度申報課稅之全部所得已非依帳載收入、成本、費用計算之實際損益;而相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租稅減免係以依帳載收入、成本、費用計算之實際損益作為減免之基礎,二者計算基礎已不相同,不宜併同適用。
(二)營運總部係以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為目的,對於取自國外關係企業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權利金所得、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噸位稅則以鼓勵我國航商之自有船舶回籍,強化我國海運業競爭力為目的。噸位稅實施後倘對航商併同提供營運總部之租稅優惠,形同鼓勵航商繼續投資其國外關係企業,使航商國外關係企業經營海運業務匯回之投資收益,相較於國內經營海運業務收入適用噸位稅更為有利,將發生噸位稅與營運總部政策目標相互衝突情形,致無法有效達成國輪回籍之政策目標,不宜併同適用。
  另航商適用噸位稅之淨噸位比例門檻,係屬實施噸位稅之配套措施,為達推動國輪回籍之目的,將於所得稅法修正案通過後,由該部會商交通部配合海運政策訂定。
  財政部表示,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各部會擬訂政策推動時,均建議將資源有效配置,以避免因重複或目標衝突而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現階段擬具之噸位稅制度,係經賦稅改革委員會審慎討論,並由該部與交通部溝通協調所訂定,以期兼顧財政平衡、稅制公平合理及海運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