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其他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屬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公司贈與之股票,經該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稅。林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公司股票每股股價不及10元,依面額10元計算與實際情形不符,經該局查明,該公司以無償方式轉讓原有持股,未能提示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國稅局按移轉當日○○公司每股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原核定其他所得,並無不合,遂駁回林君之申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所得,以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