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國外遊學,繳交國外大學或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得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張先生詢問:本人小孩係大專生於暑假到美國遊學,所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明年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房屋租金支出限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為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所以,張先生的小孩於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