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轄內未辦產品登記產製出廠之豆漿、米漿等飲料品辦理抽樣送驗作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為防止飲料品廠商,假藉生產豆奶之名義,產製一般飲料品,取巧規避稅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近期將辦理市售之包裝以豆漿、米漿等為名的飲料品抽樣送驗作業。
中區國稅局表示,廠商以黃豆為原料製成之豆奶(即豆漿),具有豆奶固有色澤及香味,並符合CNS11140國家標準者,可比照乳品不課貨物稅;或以米(糯米或糙米)及花生等為原料製成之米漿(即米奶),具有米漿固有色澤及香味,且並未添加人工香料、色素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範圍,不須課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未符合前揭標準之調製豆奶及豆奶飲料或調製米漿及米漿飲料,與一般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並無不同,產製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未依規定辦理且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依該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局特籲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所產製之各批以豆漿、米漿等為名之飲料品,倘品質未符合國家標準或屬應稅飲料品時,應自動向該局申請完稅出廠,以免將來遭補稅處罰。(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瑞,電話:04-23051111轉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