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不得列報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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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不得列報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近來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研究發展支出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500餘萬元,經查核其提供之領料紀錄及研發人員名冊,其領料紀錄係製程領料單,無研發部門之註記,且其領料人員亦未列於研發人員名冊內,顯然其列報研究發展支出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500餘萬元非供研究發展部門使用,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之費用,始能適用投資抵減,遂否准其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應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辦理,以免遭國稅局剔除否准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陳淑惠,電話:04-23051111轉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