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提示帳證供核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如其帳證非屬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滅失的情形,稽徵機關得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千9百多萬元,課稅所得額59萬元,嗣因未提示帳證供核,經該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課稅所得額4百多萬元。甲公司僅提示里長證明及照片,主張其相關帳簿憑證遭受水災,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規定,以其前3年經核定的平均純益率,核定所得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應依規定保存正確帳證及紀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證滅失情形者,如非屬特殊事件勘查困難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惟甲公司並非屬特殊事件勘查困難,亦未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且該公司在國稅局調查時,無法提示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的相關帳證,又沒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帳簿滅失的情形,當無查核準則第11條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除因不可抗力的災害,導致帳證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供核,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 黃聰能,電話04-23051111轉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