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訢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訴願書載明訴願之事實及理由,檢附相關證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如逾法定不變期間提起訴願,訴願將不被受理。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某營造公司承攬工程後,分包其他營造業者承作,因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該公司不服原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該局於復查決定後,依該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將復查決定書交郵政機關送達,因未獲會晤該公司代表人本人,該公司亦無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乃於98年3月24日將該局復查決定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以為送達,該公司遲至98年6月18始提起訴願,已逾訴願法第14條所規定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因程序不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該公司因而喪失訴願機會。
該局同時表示,該公司為迴避不收受文書,乃於申請復查後,先後向經濟部申請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2次,並於訴願理由主張,該公司股東會業經決議變更營業地址,且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復查決定書未向該公司變更後營業地址送達,該復查決定書並未合法送達,經其向郵局領取後,隨即提起訴願,該公司未逾訴願法第14條規定之訴願期限。該局指出,該局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復查決定書交由郵政機關,向該公司當時登記之營業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該公司之代表人,該公司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將該復查決定書寄存於郵局,且寄存於該郵局時,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因此該復查決定書於寄存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該公司誤以為將公司營業地址多次變更登記,或延遲領取寄存於郵局之復查決定書,即可迴避稅捐文書之送達,反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訴願,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賴萬星,電話:04-23051111轉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