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准予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時,如有股東死亡者,申請之股東名冊應填報死亡股東本人或其繼承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即將在今(98)年底屆滿落日,之前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如在落日前選擇符合該條例第8條規定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者,仍可向所轄之國稅局總局申請准予核發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轄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符合前述條件之科技公司為數不少,最近紛向該局提出申請,惟填具申請抵減之股東名冊時,有公司詢問其中之股東如已死亡者,應填列該已死亡之股東或其繼承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如在持有股票未滿3年時即死亡,公司申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時之股東名冊上即不能再填報該股東。反之,股東如持有股票滿3年後始死亡,則名冊上應填報該已死亡之股東,即使其有繼承人,名冊上仍不能填報其繼承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度經核准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95年6月現金增資發行記名股票,96年度並取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發之投資計畫完成證明,至98年6月止,中途未轉讓之股東持有該次投資計畫現金增資發行記名股票已滿3年,公司遂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申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其中股東林先生於98年7月死亡,其遺產繼承人為兒子林二君,公司於98年9月向國稅局申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時,股東名冊仍應填報死亡股東林先生,不能填報其兒子(繼承人)。嗣後林二君取得公司以林先生名義填發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時,可於99年度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符合受扶養親屬規定之先父林先生,申報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該年度抵減後倘仍有部分未抵減完之餘額,以後年度即不可再申報抵減,亦不能由其繼承人據以申報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