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遇有土地移轉時地價稅應由誰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年度中遇有土地移轉時,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8月31日即為稅法所稱的納稅基準日。
該局表示在8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亦即9月1日以後始完成移轉登記的土地,該年度地價稅由出賣人負責繳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於11月1日地價稅開徵前向鄉親提出說明,在同一縣市不管你有幾筆土地你只會收到一張地價稅稅單與一棟房屋一張房屋稅單不同,因為地價稅以同一縣市所有應納地價稅的土地歸戶合併計算應納地價稅,例如在花蓮縣有3筆土地3棟房屋,你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而房屋稅單卻有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