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實際匯出年度及金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避免國內產業發展失衡,政府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中公司如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還可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藉以提早列報投資損失並降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有助於公司資金之靈活運用,至於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何時提列?又應如何提列及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之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換句話說,得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應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其投資款匯出金額之20﹪額度內提撥本項準備。而進行國外投資時,除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240萬元,經公司說明係96年度進行國外投資1,200萬元,依查核準則規定按投資總額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惟國稅局進一步就其所提示之相關資料審核後發現,該公司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外投資之金額雖為1,200萬元,然96年度實際匯出投資金額僅200萬元,依規定96年度得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應為40萬元,乃就差額200萬元否准認列,予以補稅5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務必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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