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本局核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如有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循之行政救濟程序依序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對於本局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必須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復查申請書、原處分相關文件及證據向本局提出復查。俟本局復查決定後,如對本局之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始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訴願書二份、復查決定書、原處分相關文件及證據,向本縣之訴願管轄機關:臺東縣政府提起訴願(或逕送本局,由本局依規定陳報臺東縣政府)。倘納稅義務人於臺東縣政府訴願決定後,對其訴願決定猶表不服,則應於臺東縣政府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訴願決定書、復查決定書、原處分相關文件及證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各位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稅捐或罰鍰之行政救濟程序,如仍有疑義,歡迎來電(089)231600轉236納稅人申訴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