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辦理暫繳者,應按日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為本(9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暫繳,除依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98年度暫繳,而於本年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本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98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9%,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本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上揭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繳納。&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8年度所得稅暫繳者,請務必於98年10月31日前儘速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