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使用牌照稅有7種繳稅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98年10月31日止,因本年10月31日為星期六,繳納期限爰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各種繳稅管道相當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稅務局說明共有7種繳稅方式如下:

一、持繳款書至各銀行、合作社、農會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二、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轉帳納稅,但需在稅款開徵前2個月申請。
三、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四、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現金繳納,但繳納金額限於2萬元以下,且需負擔手續費6元。
五、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繳稅,手續費請洽各發卡銀行。
六、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
,可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網站(http://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手續費為10元。
七、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轉帳納稅,需負擔手續費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