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之市場未拆除前仍應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因市場攤位已未使用,以為不用課徵房屋稅,經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房屋稅卻遭駁回,詢問如何才能減免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故供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內部設置之攤位,仍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稅。再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規定,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如為非住家用者(包括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補習班、醫院、診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如為住宅、集合住宅等,則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也就是說,建築物內之市場攤位除非拆除,否則仍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仍應課徵房屋稅。若攤位空置不使用,則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應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房屋稅。

 該局呼籲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或拆除,應主動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請多利用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