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遷之喜同時請注意是否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當您購買房地供自宅使用,在喬遷之喜同時,千萬別忘了向房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減輕稅負。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首先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次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妥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