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待售享受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之條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王君來電詢問其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是否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